南京商业学校技能大赛管理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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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6来源:

南京商业学校技能大赛管理条例(试行)


在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职业学校建立和完善技能大赛制度的意见》的引领下,技能大赛已经成为南京市职业学校质量评估的重要抓手、职业教育成果展示的重要平台。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专业建设,提升师生专业技能水平,走专业特色化发展之路,践行学校“能行天下”之校训,形成学校“三业三争”核心价值观,激发和调动师生参与技能大赛的积极性,实现技能大赛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完善技能大赛运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与人员

由分管大赛副校长为总牵头人,各系部正主任为大赛第一负责人,分管教学副主任为具体落实人,项目指导教师为具体责任人,系部主任向校长室负责。

二、工作任务

学校根据江苏省职业学校技能大赛竞赛项目,分解项目、下达夺金指标到系部,学校三大系部组织本专业参赛项目的训练管理、协调、指导、考核等工作,以培养专业教师队伍、加快课程改革、形成专业特色、完成夺金目标为己任。

三、队伍建设

1.原则上要求45岁以下(含45岁)的专业课教师(含相关文化课教师)必须指导学生参赛或本人参赛。45岁以下(含45岁)的专业课教师(含相关文化课教师)不能指导学生参赛或本人参赛,需提交情况说明,报经学校批准。

2.建立大赛选手梯队,明确常态化训练阶段

1)对于新生训练阶段安排:第一阶段(9月至11月)选拔期,从入学新生中选拔选手;第二阶段(12月至1月)筛选期,选拔尖子选手;第三阶段(2月至6月)提高期,全方位提升尖子选手技能;第四阶段(7月至8月)冲刺期,确定入选集训队伍。

2)对于老生训练阶段安排:第一阶段(4月至6月)筛选期,引入淘汰制,继续遴选尖子选手;第二阶段(7月至10月)提高期,全方位提升尖子选手技能;第三阶段(11月至12月)冲刺期,入围省赛。第四阶段(1月至3月)拼搏期,入围省赛选手集训。未入围省赛选手(1月至3月)继续进入提高期。


四、项目团队负责制

1.系部根据参赛项目,组建每个参赛项目指导教师团队,团队成员2-3名。确定每个参赛项目团队负责人(指导学生参赛即为指导教师,教师参赛即为教师本人),由项目团队负责人向系部提交申请,学校请专家论证项目可行性,再由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2.项目确定后,如涉及到一个项目下有多个分项,可成立项目小组。如项目小组由多名指导教师分别带选手训练,系部主任需进行公正、公开的校内选拔赛,确定代表学校参赛名单。坚决杜绝指导教师挂名指导现象,一经查实,作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五、管理要求

1.系部对项目团队的训练情况及时进行考核,记录档案。坚持“五个一”和“六定”原则。“五个一”:一套训练方案、每天一测试、每日一汇报、每周一会、每周一反馈;“六定”:定训练指导教师、定训练时间、定训练地点、定训练内容、定训练要求、定训练效果。

2.各系部每年制定金牌保障计划,做好每一位选手夺金训练方案。

3.学校根据考核情况,核定项目团队专职指导教师课时工作量。

4.按照大赛训练需要,实习学生参赛并协助指导教师参与日常训练管理,经学校同意每月给予1500元补贴。

5赛前冲刺阶段经学校研究确定的选手,原则上给予每天20元餐费补贴。

6.无故不参赛或指导学生参赛、参赛态度不端正的专业课教师(含相关文化课教师)在评定职称、岗位定级、评优评先进等不予考虑。

7.对于训练认真并取得优异成绩的项目团队指导教师,学校将给予政策倾斜。

六、奖励方案

(一)国家级奖励金额

1.教师个人获奖:

一等奖:5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4000

2.学生获奖:

一等奖:55000元(指导教师50000元,学生5000元)

二等奖:10000元(指导教师8000元,学生2000元)

三等奖:5000元(指导教师4000元,学生1000元)

(二)省级奖励金额

1.教师个人获奖:

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2000

2.学生获奖:

一等奖:32000元(指导教师30000元,学生2000元)

二等奖:5000元(指导教师4000元,学生1000元)

三等奖:2500元(指导教师2000元,学生500元)

(三)市级奖励金额

1.教师个人获奖:

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

2.学生获奖:

一等奖:1200元(指导教师1000元,学生200元)

二等奖:500元(指导教师400元,学生100元)

三等奖:250元(指导教师200元,学生50元)

七、说明

1.教师奖和指导教师奖可同时兼得。

2.上述比赛仅限教育系统(教育部、教育厅、教育局)组织的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不含其它类型竞赛。

3.同一年度(届),同一比赛项目,按获奖的最好级别给予奖励。

八、此管理条例从201410月开始执行。过去学校曾经制定和颁布过的同类规定一律取消,此办法解释权在校长室。




南京商业学校

O一四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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