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4-09-01 查看数0

第一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要求,为确保教学质量,加强学生毕业实习管理,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习学生实习适用本细则。实习时间为一年,从毕业前一年的六月起参加毕业实习。

第三条  学生毕业实习是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计划规定的一项重要实践课程。每位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参加毕业实习。毕业实习的目的是: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规范学生的从业言行,巩固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扩大社会知识面,提高学生的基本操作能力和就业能力,促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理论、能操作、会管理的实用型人才。

第四条  学生毕业实习工作受校长室领导,为加强毕业实习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成立毕业实习(顶岗实习)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任组长、招生就业处主任、教务处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班班主任、专业教师代表及实习点领导或专业师父代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负责安排学生毕业实习前的综合素质测评;建立教学实习基地;管理学生实习档案;安排、指导全校学生毕业实习和就业。

第五条  各班主任根据实习领导小组的安排,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专业指导,并负责具体联系实习单位,到各实习单位检查、考核学生的实习情况。领导小组同时邀请接收实习的单位选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并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实习工作,以便同学校保持联系,加强实习管理。凡同一个单位有3人以上的学生或片区内有三个以上实习点,应成立实习小组,由学校指定一名学生作组长负责日常管理及单位与学校的联系,各分点再指定一名召集人。

第六条  实习生由学校统一安排毕业实习单位。取得实习资格的学生与实习单位实行双向选择确定实习单位;未被实习单位选上的由学校指定实习单位,不服从学校安排的学生可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学校不再安排实习。

第七条  取得实习资格、已确定实习单位的学生及其家长,在临实习十日前必须与学校签定《实习承诺书》,方能参加毕业实习。

第八条  学校统一安排实习学生进行健康检查,费用由学生自己承担,不能达到国家相关要求的学生不能参加毕业实习,作其它相应处理。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体检的,必须提供由市级防疫部门颁发的有效健康证,否则学校不安排实习。

第九条  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学校不提供住宿,个人及家长需以书面形式向招生就业处提出申请,并同自行联系的单位签订《学生申请双向选择毕业实习(顶岗实习)单位审批表》,以保证实习的管理、安全和有效性。如学生私自联系不报学校,不认定所取得的实习成绩。实习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和实习达不到要求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条  学生实习期间,学校不再提供住宿,所有住校生必须在第二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搬离学校,由学生自行解决住宿或居住在具备住宿条件的实习单位宿舍内。自行解决住宿的学生,要结合实习单位地点、人身及住宿设备安全等因素选择住宿地点,征得家长同意并报班主任备案后方可入住,如有更改及时汇报学校及家长。在实习单位宿舍住宿的,要遵守企业相关宿管制度,服从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与学校签定《实习承诺书》后,根据学校与企业的协议要求,由招生就业处安排带队教师将学生安全、准时送往实习单位。安排好学生的实习岗位、饮食、居住及其它工作;完成该工作的时间为一周。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实习实行“顶岗”实习,原则上不参加校内活动,无寒暑假。学生必须正确认识企业在管理、工作、生活和环境等方面与学校的差异,调整心态,尽快适应企业,融入企业。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每周统一安排班主任和专业教师到实习单位指导、检查学生实习情况,了解学生的饮食、居住和业余生活情况,进行就业指导和教育,与实习单位进行沟通,处理实习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如遇到自己不能处理的问题,应由实习小组长或本人及时向学校实习指导老师或班主任汇报,由实习工作小组或学校实习领导小组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学生不得直接与实习单位发生冲突

第十四条  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受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双重管理。学生在毕业实习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严格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习单位的工作安排;严禁有损学生形象、有辱学校和影响实习单位声誉的言行发生。

第十五条  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违规违纪,依照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向实习单位辞职或不按规定上岗按旷课处理),并不再安排实习就业。

第十六条  被实习单位退回的学生应在三日之内回学校班主任及招生就业处报到。超过十日者,依照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作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毕业实习中要尊重实习单位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虚心学习,不耻下问,不怕苦累,发现问题要通过正当途径及时向实习单位领导或学校反映。维护实习单位利益,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节约原料,爱护实习单位的设备、设施,遵守操作规程,若有损坏,按实习单位规定赔偿。 

第十八条  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若遇实习单位安排从事违反国家法规或违背社会道德或职业规范的工作时,学生应坚决拒绝,及时向学校报告。业余时间也不准到酒吧、夜总会、洗浴中心、歌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兼职。

第十九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要注意防火、防盗、防上当受骗,注意交通以及校外住宿的相关安全。在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人身安全,珍惜生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在实习单位遵守一切制度的情况下,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将与实习单位共同调查并确认责任人及有关事宜,若在工作以外时间或实习单位以外地区发生的安全事故,学生自己负责。    

第二十条  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实行每天上岗考勤制度,凡病、事假必须遵守实习单位相关规定并获批准后方可休假。做到有病、有事持相关证明向实习单位请假,外出向实习组长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必须按《实训大纲》安排的内容完成各项实习工作,达到实习效果。每月返校一次时间为该月最后一个周六,返校时将《实习小结》交班主任检查签字。并在实习结束前回由实习单位盖章的《实习鉴定》。累计三次不返校,取消学生实习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不得擅自更换实习单位或终止实习。非正常原因离岗的学生由家长及本人填写《实习变更表》向招生就业处提出申请,经实习单位确认后,方可离开,学校不再进行实习推荐,学生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实习课程必须合格,否则不准予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