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2-1 南京商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讨论二稿) 

来源:编辑:2016-11-16

南京商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讨论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江苏省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范(试行)》,《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必须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做到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学生的权利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七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学生在一学期内受到学校两次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一学年内因违纪受过处分,再次违纪者,加重处分。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察看期满可以解除察看;有突出贡献和立功表现者,可以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的,可以延长察看期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年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自动降为记过处分。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 平时一贯表现好,且又属初犯者;

(二) 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对违纪事件处理有贡献者;

(三) 受他人威胁或诱骗者;

(四) 见义勇为者;

(五) 认识自己错误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者;

(六) 其他可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产生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或破坏学校声誉者;

(二) 违纪后认错态度差、隐瞒事实或者作伪证者;

(三) 在校期间有二次以上(含二次)违纪者;

(四) 群体性违纪事件的组织者、教唆者、积极参与者;

(五) 在接受违纪处理过程中,对学校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恐吓、威胁者;

(六) 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当事人应依法赔偿损失,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学生处分决定书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处分的其它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管理。撤销处分后,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学籍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学校应将撤销处分的决定书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相应处分 

第十依法受公安、司法部门惩处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 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多次作案或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作案未遂、知情不报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 为偷窃提供情况以及工具或进行包庇、窝赃、销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 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打架斗殴者,依下列情形处理:

(一) 策划者:

(1) 策划他人打架、教唆、雇用他人参与打架,视情节轻重与影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 在上课期间,公然在教室里打架闹事,扰乱教学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肇事者:视情节轻重与影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参与者:视情节轻重与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偏袒一方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与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 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与影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与影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 打架双方已平息,当事者一方或第三方再度挑起事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视情节轻重与影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根据总务部门核价予以赔偿经济损失。

十七学生因故不能出勤(上课、自习、出操或其它集体活动),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擅自离开教学场所,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每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学时达到:

(一) 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 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 40-59学时(高职40-71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学期旷课超过60学时(高职72学时)或在学期间累计旷课达到90学时(高职108学时)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八对考试(含补考)、考查、测验作弊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此条决定直接由教务处或考试中心根据情况报送材料,下发学校行政文)。

(一) 偷看、夹带、传递试卷答案、考试答案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该科成绩无效,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威胁他人、监考教师或组织集体舞弊者,给予开除学籍;

(四) 对盗窃试卷、胁迫教师更改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九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 在宿舍、教室、学校门口、餐厅、会场、影院或其它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 撕毁、破坏学校榜文、布告及各种标志者;

(三) 在建筑物或桌椅墙壁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

(四) 造谣、陷害他人者;

(五) 酗酒、吸烟造成不良后果者;

(六) 在宿舍吵闹影响他人休息者;

(七) 男女互窜寝室或不遵守学校宿舍其他管理规定者;

(八) 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等场所严重影响教学及他人学习、生活,且不听劝阻者。

第二十条对自我约束能力差,缺乏自律和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的学生,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 不按规定穿校服,赤膊或只穿背心、裤衩、穿拖鞋或吸烟进入教室、阅览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在校园内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因不文明现象,严重妨碍他人学习、休息,引起公愤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一) 因学习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威胁恐吓,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 为了学业成绩、评奖、评优等向教师、干部、工作人员行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袒护违纪人员,或为其作伪证,或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 阻碍甚至拒绝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学校的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在网络上从事非法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网上恶意攻击他人,损坏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在网上浏览黄色、暴力等非法网站,传播相关内容,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三本规定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有关程序

二十四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发现学生的违纪行为,有关系部或学生处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收集并保留有关证据。涉及几个系部的学生违纪,有关系部应积极协同调查,做到实事求是,不偏袒,不护短。

二十五学生违纪处分材料的报送。

各系部应当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的7个工作日(复杂案件一个月)内核清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学生处。

系部报学工处的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包括:

学生本人的书面检查:检查内容必须有学生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班级、违纪事实(时间、地点、过程、后果)和对违纪事实的思想认识。

系部事实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调查时间、地点、违纪事实、情节认定和拟处分意见。调查报告上必须有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如被调查人拒绝在调查报告签字的,由调查人注明。

违纪证据:经查证属实,与学生违纪有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违纪人供述(辩解)、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等可以作为确定处分的根据。

系部召开办公会议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理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后报学生处。

二十六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查与决定。

(一)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系部将处分材料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决定。

(二)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系部讨论提出建议和报告,将材料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报主管副校长审批,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十七学生违纪处分的告知和校内申诉程序。

(一)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均以校行政名义发文。发文之前由学工处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给予处分的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由学工处备案,并由系部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直接送交有困难的采取留置送交、邮寄送交和公告送交等方式。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必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和行政部门备案。

(二) 如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可保留意见,在接到处分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接到申诉后,学校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复议,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有关部门和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决定权做出决定或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四)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学校或上级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或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八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一份送至相关系部,一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处分的其他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管理文档。

二十九除隐私或特殊情况外,记过以上处分应公布全校周知,记过以下处分应在相关系部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十五日)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关于休学、退学的情况参照《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五年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三十三全体学生须认真学习本规定并积极参与监督,对违纪学生未查处或不执行本规定的工作人员可以举报。

三十四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学生违纪处分方面的规定或条例自行废止。

三十五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南京商业学校

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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