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业学校实习单位联系管理制度
查看数0一、实习单位与学校为明确双方在学生实习期间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由招生与就业指导科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
二、实习单位要加强学生生产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三、实习单位在实习学生上岗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生产安全的教育、培训,落实学生生产实习的带教老师,确定生产实习内容。
四、学生生产实习的劳动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因工作或其它原因延长工作时间和夜间劳动的,应征的学生本人同意,并按实习单位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五、学生的生产实习时间,应按照学校教学计划执行,除个别严重违纪,取消实习资格的学生外,实习单位不能随意延长或缩短实习时间。
六、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安排班主任定期到生产实习点巡视指导,实习单位应安排专人接待、交流情况、提供方便,共同及时地解决生产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七、学生在实习期间遇有重要的考试或技能考核,由学校与实习单位联系、协调,实习单位应作出妥善安排,保证实习学生参加考试或考核。
八、对实习期间严重违反劳动制度、实习纪律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及时与学校联系、沟通,双方协调共同作出处理。
九、学生实习结束完成实习小结后,实习单位与带教老师应从品德、纪律、业务技能等方面对学生进行考核,并作出书面鉴定。
十、对实习期间表现好的学生,实习单位在用工招聘中应予优先录用,经双向选择签订录用合同。对实习结束未能录用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做好思想工作,办好必要的离岗手续。
招生电话: 025-86655216 025-83328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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