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来源:编辑:2012-10-16

一、工作宗旨和职责

(一)学校安全工作以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

(二)学校对学生有保护义务,在发生危及学生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优先保护学生安全。

(三)学校应定期对各项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接受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二、责任体系

(一)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区属学校(含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由所在区教育局负责。市属学校由市教育局负责,同时接受属地相关安全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学校应建立安全工作组织和责任体系,建立校长(书记)、各分管校长、专(兼)职安全管理干部、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工作网络;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具体负责,专(兼)职安全管理干部负责协调处理学校的安全工作,并参考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手册》,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安全责任纳入绩效考核。

(三)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保护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学校安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对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善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三、经费保障和工作考核

(一)教育行政部门应每年投入不低于生均40元的安全经费,用于硬件建设与维护、隐患整改、安全培训、安全教育等。

(二)市教育局每年对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进行年度安全考核。(考核细则见《关于对区教育局和直属学校(单位)进行安全工作年度综合考评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应对辖区内学校(单位)进行制度化安全考核。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一)学校要依据《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规定科目,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和季节变化情况,制订学校整体安全教育计划,并切实组织实施。

(二)安全教育应经常化、多样化,渗透到相关学科,除每学期安排不少于2课时的专题安全教育课程,可采用校园广播、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情景模拟、实地参观等多种形式。

(三)学校应制定完善的各类应急预案,每学期开展相应的现场演练。

(四)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安全管理干部进行各种业务知识培训。

(五)全市校长上岗培训和涉及学校管理的相关职务培训,应增加学校安全管理内容,新教师岗前培训应增加校园安全工作内容。

五、安全信息报送与工作资料积累

(一)学校发生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敏感事件、安全事故、灾情疫情、网络突发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以及疑似恐怖事件等紧急情况,必须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学校可视事件紧急程度采取口头或书面报告,重要紧急情况应先口头报告主要内容,口头报告不应迟于获悉紧急情况后半小时;随后应以书面或口头续报的形式至全部处置过程结束。紧急信息报送时要注意各项要素完整、准确。

(三)学校组织外出和大型集体活动,要事先向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等部门备案,根据需要提供负责人、事由、路线、交通工具、合同(保险)文本和各项保障措施(预案)等材料。

(四)学校要重视安全管理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专人负责,分类整理,全面完整,便于查验。

(五)学校安全工作资料应包含法规文件、组织领导、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安全教育、检查整改、预案演练、事故案例、安全考核、经费投入和现场图片等内容。充分利用《安全周志》记录各项工作资料,并作相应补充。

六、2008年发布的《南京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试行)》(宁教安〔2008〕13号)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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