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安委办关于转发《市安委办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道(园区管委会)、区安委会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安委办《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的通知》(宁安委办〔2015〕7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扎实抓好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的工作落实,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区范围内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鼓楼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
宁安委办〔2015〕70号
市安委办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区(开发园区)安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要求,省安委办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区、部门和行业领域实际及以下要求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区(开发园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快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进度,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
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依法守信生产经营。市经信、住建、交通、安监、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要求,出台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和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并于11月20日前报市安委办。
三、企业每年初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上年度承诺事项完成情况和本年度承诺的主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定期组织抽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
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16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是指纳入诚信管理的企业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和职工公开,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履责情况。
第三条 首次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已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企业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承诺和报告内容。
第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行业领域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建设和落实的监督、指导和督查工作。
第五条 其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督促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提高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三)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杜绝违章指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现象发生。
(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六)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七)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九)自觉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和监察。
(十)法律法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应当承诺和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企业每年年初要将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签名认可的安全生产承诺内容,以书面形式报送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并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宣传橱窗等形式,向社会和职工公开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内容,以保障企业员工及周边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知情权。企业要每季度对所属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承诺内容履行情况组织进行自查。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情况每半年要组织一次抽查,促使企业主要负责人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调动广大职工群众主动参与、自觉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总结和交流,注重发挥典范示范带动作用,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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