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业学校教学督导制度

南京商业学校教学督导制度


教学质量监控是教学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及时了解教学动态,反馈教学信息,指导师生改进教与学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健全我校教学质量监控体部,突出教学质量监控的过程性管理功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学督导员任职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高级职称。

2、为人师表,仪表端庄,言谈举止文明得体。

3、工作认真负责,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受到学生认可。

4、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在本学科、专业中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

5、到本校任教以来无教学违纪和其他违纪行为。

二、教学督导员任命程序和聘期

由督导室和各系部根据任职条件推荐,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予以公布,聘期2年。

三、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

1、每学期随机推门听课不少于15位教师,每次须听完1次连续课时(例如一次安排2课时的课程须听完2课时)。课后检查本次教案、授课进度、学生作业,听取学生意见,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并将“教学督导员随机听课信息登记表”交督导室存档。对于不合格课程,应及时报督导室,由督导室组织力量进行后续检查、听课。

2、协助督导室开展教学改革试验,进行学校教学奖项的评选。

3、参与教师教学质量评定工作。

四、教学督导员工作考核与续聘

1、认真完成本职教育教学工作,学期内无教学事故,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良好以上。

2、认真履行督导员工作职责,教学评价中肯,有效促进教师提高教学质量。

3、督导室每学年对教学督导员进行年度工作考核,聘期内年度考核均合格者继续聘任。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由督导室报教学校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视谈话结果决定其可否继续担任教学督导员。对在聘期内发生重大教学事故,因个人行为给学校带来严重不良影响,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由督导室及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后予以解聘。

 


督导室

                                                       2014年8月

教学督导员随机听课信息登记表

南京商业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为进一步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教学改革的核心地位、教学质量的首要地位和教学投入的优先地位,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教学督导工作的意见》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质量是一把手工程,校督导室直接对校长负责,系部督导工作小组直接对系部主任负责,接受校督导室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条 督导工作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促进政治文明建设,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咨询信息。督导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信息上报与反馈及时。寓“促”于“督”之中,寓“引”于“导”之中。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商业学校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教学督导实行体外监督。主要对学校的各种教育工作和教育活动行使调查研究、检查、监督和咨询等职能。

1、学校设教学督导室,由3~4人组成。设总督导1 名,全面负责督导室工作。督导员兼联络员1 名,由教科室主任兼任,负责督导室工作计划、总结、专题督导报告的起草及各项资料的汇总工作。

2、在各系部设立教学督导小组,由4~6人组成。设组长1 名,负责系部督导小组工作。

第六条 督导员的任职资格

1、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现职教师或退休教师,40 岁以下的系部督导员可放宽至具备硕士以上学位的讲师或者双师素质教师;

2、在教师中威望高,责任心强,办事公正,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督导工作;

3、具有创新精神,具备较强的教科研能力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善于发现问题,善于用教育科研指导教育实践,参与或主持过教育研究课题或是《教学奖励制度》规定奖项的获奖者。

第七条 督导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二年。督导员如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因素不能履行督导职责的,终止聘任。

第八条 督导人员聘任

1、校督导员聘任程序:个人申报、推荐 →督导室审核 → 公示 → 校长批准 → 培训 → 公布发文;

2、系部督导员聘任程序:个人申报、推荐 → 系部主任审核 → 系部公示 →督导室备案 → 培训 → 公布发文。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工作职责

1、校教学督导室

(1)制订督导室工作计划,检查各督导小组的工作进展,定期以书面形式提交督导工作总结;

(2)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型教学检查活动;

(3)对系部进行专项检查和调研;

(4)抽查系部教学文件、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5)抽查任课教师教学环节质量标准执行情况;

(6)抽查学生知识和实践技能掌握情况;

(7)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8)每年评出青年教师优秀授课奖等奖项;

(9)分析和调研有关教学情况及存在问题,总结、推广学校范围内的教学工作经验;

(10)做好教学申诉工作;

(11)协助学校和教学管理部门或受其他委托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12)完成全校范围内督导资料的汇总、整理和数据分析,向有关系部提出改进建议。

2、教学督导小组

(1)根据校督导室工作计划及本专业部的具体情况,制定学期督导组工作计划。

(2)检查教研室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及教学文件的规范性及完备性;

(3)检查教师教学环节质量标准执行情况;

(4)向校督导室推荐青年教师优秀授课奖等奖项候选人;

(5)协助进行教学事故的调查;

(6)进行督导资料的汇总、整理和数据分析,定期以书面形式向校督导室提交督导工作总结。

(7)参与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条 工作权限

1、在办学指导思想、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有建议权和监督检查权;

2、对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方面有建议权;

3、对教学管理处的教学管理活动有监督、检查、调查和评估权;

4、对专业部执行学校教学文件和教学管理制度和教育质量有监督、检查、调查和评估权;

5、对系部、教研室的教学活动有监督、检查、调查和评估权;

6、对被督导部门做出的显著成绩有表彰、奖励建议权;

7、对被督导部门存在的严重问题有批评、惩处建议权;

8、对被督导部门违反政策规定、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行为有纠正和制止权;

9、有向学校领导直接反映情况的报告权;

10、有列席参加学校教学工作会议和被督导单位有关会议的权力;

11、有权要求被督导部门提供与督导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有权听取被督导部门的汇报和在被督导部门召集座谈会和个别谈话;

12、有权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对教学事故提出处理建议,对教学事故行政处理引起的争议进行调查、评估;

13、二名及二名以上的督导员提供同一教师授课质量评价表即可综合评出该教师授课质量。

第四章 督导信息

第十一条 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价信息

1、督导室对系部工作的评价,应形成书面材料直接向校长汇报;

2、督导室对系部的专题督导结果,应形成书面材料直接向校长汇报;

3、督导室对系部工作意见和建议,随时直接与相应部门交流,也可以向校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信息

1、随机、随时选听全校任一教师的授课及抽查任一教师的教案;

2、二名及二名以上的督导员提供同一教师授课质量评价,即可综合评出该教师授课质量;

3、教师教学质量由教学督导室评分及学生评分组成,教学督导室评分占 70%,学生评分占30%。该成绩作为教师晋升、评优的依据;

4、首次被评为授课质量不合格的教师,经督导室的讨论,可再次组织课评。再次听课的督导成员应不少于3人。在同一学期中再次被评为不合格,则该教师当年不得晋升职称,不得评优,并根据教学督导室的建议,由有关系部提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意见;

5、作为督导基础资料,督导员听课表(含复印件)不公开,校领导、教学管理处领导可以调阅全部资料,系部领导可以调阅本系部资料,经综合评出教师平均授课质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三条 问题与建议

1、督导室或督导员可随时向教学管理处和其他有关系门反映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教学管理处和其他相关系门均应对督导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方案。

2、督导室可直接向任课教师提出改正建议,也可以通过教学管理处和专业部向教师提出改正意见。

3、督导室的反馈意见及建议作为修订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四条 督导员要加强学习,正确把握职业教育的规律和特点,熟悉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不断探索督导工作的规律,讨论研究教学督导工作,抓好教学质量管理监控体部的建设完善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提高督导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 学校给督导室提供专门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并根据督导员履行职责情况按学期计算一定的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