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业学校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其处理规定

来源:编辑:2016-05-03


南京商业学校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其处理规定


一、为了强化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应加强教学检查、督导和监控,及时发现、认定和处理教学工作中出现的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过程中,由于任课教师主观原因而造成的违反教学管理规范,影响教学秩序,使正常教学活动受到损失或破坏的后果。教学事故按情节可以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

1一般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迟到(上课铃声结束后到课堂)或中途离开,或提前下课影响教学秩序;不遵守监考时间规定,监考无故迟到,提前放考生离开考场。

2)任课教师备课量不足,无教案、或沿用旧教案上课。

3)教师上课接听手机、收发手机短信,或在考试中收发手机短信,看书报,批改作业等行为。

4)未经领导批准,擅自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代监考。

5)教学辅助人员因人为因素未及时提供教学必需的教学设备或未及时提供教学场所,耽误上课,影响教学。

6)其他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1. 严重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 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停课(含理论课、操作课、自习课),或无故缺席监考。

  2. 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更改或不执行教学计划,自行减少教学学时。

  3. 教学工作量未满,无故拒绝接受教学任务。

  4. 教师在课堂上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视频,或不讲授、不管理、不指导、造成教学秩序严重混乱,并造成恶劣影响。

  5. 教师在考试前泄题,或丢失试卷,或试卷有严重错误,或试卷未按标准评阅,或未作评阅随意给分,或不执行监考职责,对学生考试作弊行为不加制止,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6)教师体罚侮辱学生,造成严重后果。

7)教师品行有悖于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有损教师形象。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1、教学事故发生后,由所在部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责成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报教务处。

2、核实后决定处理办法,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因部门疏忽或隐瞒不报,部门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3、对一般教学事故当事人,由教务处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津贴200元。

4、对严重教学事故当事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并扣发津贴1000元。

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将与年度考评挂钩,同时记录在教师业务档案之中。

本认定及处理办法,适用于全体教师包括聘用教师、代课教师。

此考核办法从20149月修订并执行。对此考核办法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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